村居杂兴十首 其十

作者:欧必元 【明】
十年曾已中书淫,嗜酒偏能称赏心。酒债不妨随处有,更谁酬得买书金。

意见/报错 关于我们

Copyright ©2024 广州市战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

粤ICP备2024311624号-1